平潭万豪美誉房地产开发商仍未能给予晶晶(别名)还有许多其他购房者拿到了生产证书,并被他们起诉。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晶晶等人开具购房发票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福建汉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uote;汉阳公司“;)负责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万豪梅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2009年底至2010年初,晶晶等人以560万元

的价格从汉阳公司购买了本项目在建商品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汉阳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买方逾期未退房,汉阳公司应按已付金额的0.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签订合同后,晶晶等买家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并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收到了自己的房子

,这些业主一直在左边和右边等待。汉阳公司没有向他们开具购房发票,也没有为他们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他们不得不将汉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期间,汉阳公司辩称:由于前期规划程序存在问题,建设部门在图纸审批中发现问题,项目无法通过审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该公司目前正积极尝试处理这一问题。晶晶等人都搬入并使用了诉讼室,他们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有房价正在上涨,房价升值的利益属于晶晶等人,因此他们的预期利益并未因逾期办理证件而遭受损失

平潭县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晶晶等已按合同约定向汉阳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汉阳公司尚未出具相应的购房发票和代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晶晶购房者认为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付款的0.01%计算过低,应按每天0.01%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接收房屋并在其中居住。目前晶晶等人已搬入使用争议房屋,其主要目的已实现,且未提供因汉阳公司逾期办证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其在这方面的申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终审判决中维持原判。(记者陈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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