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郝斯巴亚尔,犯有组织领导犯罪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被告世雄福奥·里加莱、霍志刚犯组织犯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冯燕飞、刘永田、薛奎、丁军、胡赫、张茂丹、杨晓彤、宋海阳犯组织犯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张荣荣犯窝藏罪,被告杜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法院于4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霍斯巴亚尔、赵世雄福奥·里加莱、霍志刚经常聚众进行有预谋的严重犯罪活动,四名被告构成邪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如下: **

被告hosbayar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监禁;犯敲诈勒索罪的,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罚金;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2万元。被告世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有期徒刑;决定数罪并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被告福奥·里盖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有期徒刑;决定对几项罪行实行合并处罚,以执行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合并判决。被告霍志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数罪并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的合并刑期

被告哈森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款10000元。被告王磊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10000元。被告霍亚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款8000元

被告宋海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冯燕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丁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胡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被告张茂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被告杨晓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被告刘永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薛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被告张荣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被告杜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和5000元罚款;被告hosbayar、Hou ya、Wang Lei和Hassen被责令退还受害者Jia Heng 7万元。扣押的赃物未随案移交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世雄、付奥日格尔、霍志刚、冯燕飞、丁军、杨晓彤、宋海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明医疗费34568.73元、鉴定费2900元、汽车修理费22908元、误工费10351.2元(41405元/12月×3月). 护理费:1474.7元(41405元÷365天×13天)住院伙食补贴13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82502.63元。被告世雄福奥·里格勒、霍志刚、刘永田、薛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庆春医疗费5150.45元、鉴定费1760元、住院伙食补贴500元、误工费10864元、护理费5432元、营养费5000元。以上合计28706.45元的90%,即25835.8元。上述民事赔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来源:呼和浩特市惠民区法院出具编辑:杨文娟校对: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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