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还是单位贿赂——从甘肃白银监狱原党委委员刘凤德案谈起 **

程伟,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

三堂会审丨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图为4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丰德受贿受贿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特邀嘉宾 **

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周永吉丁启荣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案件审判办公室主任郭旭珠,原兰州市海兰区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者按 **

这起案件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向上级领导行贿,以求升职。在本案中,甘肃省白银监狱原党委委员刘凤德因向上级领导蒋润吉行贿而被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根据其受贿线索进一步核实其受贿行为?刘丰德说,他用71万元贿赂贿赂了蒋润吉。法院依法向姜润吉追讨款项。监察委员会查获的71万元是否应该退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对刘丰德受贿的处罚是不适当的。为什么它没有改变句子?我们特别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基本情况: **

刘丰德,男,中共党员,甘肃白银监狱原党委委员、甘肃白银风机厂有限公司原经理

2005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刘丰德利用甘肃白银监狱党委委员、风机厂经理的职务,2004年至2019年春节前,甘肃省白银监狱党委委员、风机厂厂长刘丰德多次向蒋润吉行贿71万元、1000英镑,先后从风机厂相关供应公司和个体经营户人员处收受现金共计104.1万元,原甘肃省白银监狱监狱长和时任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另议)为了调整和提升个人地位,以及新年贺词等原因,丧葬慰问和儿童出国留学

一审法院裁定刘丰德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的,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罚金。决定执行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款4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刘丰德犯有受贿罪;以行贿手段谋取晋升、调整的;根据处罚较重的情节和犯罪数额,以严重受贿论处,依法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以立功为由减轻了刘丰德的受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公诉人未提出抗诉,只有上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调查过程: **2019年5月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对刘丰德进行了备案、审查、调查,并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天采取了留用措施,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将刘丰德涉嫌受贿案移送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7月30日,甘肃省司法厅党委开除刘丰德党籍;同日,省司法厅撤销其公职

[]2019年9月11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就刘凤德涉嫌受贿受贿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丰德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刘丰德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他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40万元。2021 5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丰德是如何找到行贿罪的线索的?如何从行贿线索进一步核实行贿问题

周永吉:2019年2月21日,甘肃省纪委对甘肃省白银监狱监狱长、时任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润吉提起诉讼,并采取了保留措施。江润吉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供认,当时的白银监狱党委委员、白银风机厂有限公司经理刘丰德以拜年名义行贿30多万元2019年5月5日,兰州市纪委将刘凤德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划归七里河区纪委管辖。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根据行贿线索,进一步证实刘丰德犯有受贿罪。主要方法如下: 工作组成立后,工作组与省纪委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全面了解了蒋润基的成长过程和到案后的表现。此外,工作组分析了刘丰德的家庭收入和日常生活,判断刘丰德向姜润吉行贿并非来自其自身的正常收入。同时,项目组检索了白银风机厂2002年6月至2019年4月的账务数据,根据资金金额和合作密切程度,结合合同签订流程和付款结算情况,对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了逐年核查,最终发现三大电力行业的10多家供应商,钢铁和轴承与刘丰德有不当交易。在对刘凤德的审问中,工作组从消除他对犯罪的恐惧入手,通过法律宣传、政策解读、家庭影响等方式敦促他尽快摆脱误解。之后,刘凤德供认了自己利用从供应商处收受的贿赂贿赂蒋润基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组与省纪委蒋润基办案人员建立了快速联系渠道,及时沟通了案件进展情况,逐一核实刘丰德向姜润吉行贿的事实,最终确认刘丰德2005年至2019年在白银监狱白银风机厂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段等15名民营企业老板和个体工商户的贿赂104.1万元;2004年至2019年,刘丰德在工作中得到了支持,与蒋润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感谢蒋润基的关心和提升。向蒋润基行贿37次,共计71万元,1000英镑。刘丰德辩称,他用71万元贿赂蒋润基,法院依法收回蒋润基判决的款项,并应退还监察委员会查获的71万元。丁启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产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指出,本案涉及的行贿、受贿罪是独立的事实行为,罪名不同,法定刑不同,涉案人员不同,两罪成立,因此扣押的财产不予返还。根据《刑法》第64条;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产,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及时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收用于犯罪的违禁品和个人物品;,虽然从表面上看,刘丰德、姜润吉的犯罪金额已确认71万元,但如果反复追缴,将被怀疑超出追缴范围。然而,本案中有两个相对的罪行,两个相对罪行的主体处于平行关系。因此,向刘丰德和姜润吉追讨71万元,不属于重复追讨违法所得

其次,金钱是东西,不是具体的东西,带有“金钱”的含义;“占有就是一切”;刘丰德的个人行为是如何处理受贿款。无论是用于违法犯罪贿赂蒋润基,还是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都不会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也不会影响赃款的追缴

最后,为了争取从轻从宽,刘丰德主动上缴了赃款,这也是受贿人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中国的刑事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及时归还或移交贿赂和财产,但不仅不支持归还或移交贿赂和财产以掩盖犯罪,而且依法严厉打击。在本案中,如果刘丰德仅追讨受贿罪和受贿罪所涉及的一笔款项,就必然纵容受贿罪或受贿罪。因此,应全额收回扣押的资金,不得退还

3。刘丰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他向姜润吉行贿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将其视为单位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您如何看待这一意见

袁海兰:《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以及单位所拥有的违法所得属于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犯罪,是指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单位决定的行为,非法利益属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作出决定,不体现单位意志,构成犯罪的,单位不予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姜润吉供认,在担任白银监狱长期间,他将刘丰德从副科级干部提升为副科级干部,刘丰德是白银监狱唯一一位没有副科级干部储备的直接从科级干部提升为副科级干部的干部。在此期间,也有人报道刘丰德有一些问题,但他积极向组织推荐刘丰德。在省监狱管理局工作后,刘丰德在有晋升机会时得到了大力推荐。刘凤德也坦言:“我不知道你是谁。”;给姜润吉钱的目的是让姜润吉帮他调整位置。同时,委托姜润吉支持风电厂贷款还款资金,协调分配贴息资金,帮助个人提升;。在庭审中,刘凤德始终供认行贿给蒋润吉的钱是他的个人财产,没有与单位其他人员讨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刘丰德在未与本单位其他人员协商的情况下,自愿向蒋润吉行贿。他贿赂蒋润基的是蒋润基不断提升和推荐他的个人职位。事实上,他也得到了蒋润基的提拔和推荐;刘丰德向姜润吉行贿也是他的个人财产。白银监狱对风电场贷款还款资金的支持和贴息资金的协调分配是白银监狱对下属企业的正常政策支持,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范围。因此,刘丰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刘丰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和罚款数额过高。你如何看待观点?二审法院对刘丰德的判决有何考虑

郭旭柱:一审法院宣判后,刘丰德提出上诉。辩护人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刘凤德自首、立功、返还赃物等从轻从轻处罚的情况。量刑太重,罚款金额太高

经审理,我们认为刘丰德收受巨额贿赂,金额达104.1万元。根据刑法和;“两高”;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行贿金额20万元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刘丰德向他人行贿71万元、1000英镑,目的是调职升职。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刘丰德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刘丰德的自首(刘丰德能够如实交代受贿犯罪,自愿交代监管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具备自首情节),返还赃物,认罪等情节较轻。以行贿罪判处刘丰德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款20万元;犯行贿罪的,处四年有期徒刑,罚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款40万元。在原判中,被告被从轻、减轻处罚。罚金刑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起点判处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刘凤德自首、立功、返还赃物等从轻从轻处罚。辩方认为其刑期太重,罚款数额太高,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发现刘丰德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贿罪中存在一些问题;以行贿手段谋取晋升、调整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立功情况评估原判,减轻受贿罪处罚,处四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丰德按照侦查机关办案指示立功,卷内无其他证据,不属于受贿罪立功,也不属于重大立功。一审法院以立功为由,减少了对刘凤德受贿罪的处罚,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公诉人没有提出抗议,只有上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规定,即;无需额外处罚的上诉”;法院原则上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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