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现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公布于众。欢迎公众向执法法院提供有关其财产的线索,举报其高消费,转移或隐藏其财产,逃避执法。电话: 0898-66701915_ 。

执行案件编号:(2020)琼0106\u7686\uNo。𞓜 被执行人姓名:郭帅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大风村委会大风村一队郭帅,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喊你来履行!

郭帅出生日期: 1993年 8月 18日 日本人性别: 男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 (2020)琼0106民初7686号

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124800.00元 利息𞓜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完全履行 户籍所在地(住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大丰村委会大丰村1组

案件来源:执行申请人 黄志 与被执行人 国帅贷款合同 纠纷案 龙华区,海口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返还人民币56800.00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

请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将被罚款或司法拘留。如果案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uHigh\uJudge,0898- _ 6670191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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