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支持等家庭矛盾,母亲去世后,哥哥阻止妹妹回家参加追悼会,墓碑上也没有刻妹妹的姓。。。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终结了追悼权纠纷

负责法官说,《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牺牲的权利。因此,本案的判决参考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尊重中国传统伦理和习俗的同时,它保护了女儿依法献祭母亲的合法权利

由于赡养引起的矛盾,我姐姐想向她的母亲致敬 王娟在她去世前与她的儿子吴斌住在一起。在她生病后,她的儿子吴斌和女儿吴静在治疗、护理和其他事情上发生了冲突。王娟病逝后,葬礼在吴斌家举行。吴静吴斌家参加葬礼,但吴斌阻止了她。后来,吴斌母亲的骨灰放在了公墓里。立墓碑的人只刻了自己和妻子、女儿的名字,没有刻吴静的家人

吴静向法院上诉,要求命令吴斌告诉母亲墓地的位置,并制作一块新墓碑,在墓碑上刻上她家人的名字;同时,他要求责令吴斌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吴静已通过其他亲属了解了母亲墓地的具体位置,因此不支持吴静要求吴斌告知其墓地所在地的主张。考虑到双方矛盾的原因和丧葬费的支付,吴静可以自己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姓氏。此外,吴静要求吴斌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她的所有主张。吴静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我哥哥帮助我妹妹在她母亲墓碑上刻下了家族的名字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娟与吴斌生前同居。王娟去世后,吴斌应及时将母亲去世的消息通知吴静,并为吴静的追悼会安排后续的葬礼。然而,吴斌没有及时通知吴静,对方通过其他亲友知道了她母亲的死亡,当她想最后一次去吴斌家看望母亲时,吴斌只是因为两人在抚养等问题上的矛盾才阻止吴静最后一次看望母亲。她的行为不当

法院认为,吴斌没有将母亲的火葬和安葬事宜通知吴静,侵犯了吴静儿时尊重母亲的个人利益,并对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吴京要求吴斌向他道歉,这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吴斌的行为对吴京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双方是兄弟姐妹,仅因赡养老人而存在矛盾。考虑到吴斌行为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害后果,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吴靖要求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姓氏,法院认为吴斌在本案中的做法侵犯了吴靖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传统习俗,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墓碑吴斌购买并制作的,吴斌应根据墓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费协助吴静母亲墓碑上刻上姓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相应修改

法官表示:𞓜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牺牲的权利,判决引用了关于保护人格权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牺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10条规定,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海关,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初级家庭法官向媛媛表示

据向媛媛介绍,近亲享有祭奠死者的利益,属于精神人格权的范畴,应当依法保护。死者的子女平等享有祭祀死者的利益。一方行使祭祀权利时,应当尊重对方的祭祀权利,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祭祀

负责死者葬礼的子女应当在墓碑上签名。如果仅仅因为与其他孩子的矛盾而不在墓碑上签下其他孩子的名字,将侵犯其他孩子的合法权益,违背传统习俗

项媛媛表示,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儿童对死者的纪念权益参照了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尊重了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悠久的民俗习惯,女儿牺牲母亲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远通讯员宁发轩 来源:光明。com综合紫色牛市新闻

相关推荐

母亲去世哥哥不让上门参与丧事,妹妹起诉追讨“祭奠权”

石冰冰:跟病魔短兵相接一次,所以才要更用力地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