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造成的刑事案件。被告李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4万元。经审理,法院发现,2008年11月3日,被告李与李达、李二、李三(三人均已判刑)一起在九台区西营城南桥北部出售李大父亲生前种植的198棵杨树,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九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伐的杨树积累为40棵.5139立方米,立木积55.7706立方米,价格评估金额为2228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森林数量巨大,经审判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森林采伐犯罪。但被告可以在案件发生后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通讯员:王)女版“光头强”!长春一女子无证伐木198棵被判刑长春市特别声明: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不代表新浪的观点或立场。如果您对作品的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在作品发表后30天内联系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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