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无价之姐》被诉抄袭,3被告被索赔200万元_【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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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企查查App显示,《跟我出发》曲作者董赫男与快手、李宇春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公开。原告董赫男提出诉求,删除快手平台中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并向3被告索赔200万。李宇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对李宇春公司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从公开的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到,原告方董赫男诉求包括: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快手”平台中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2.被告就其涉事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头版刊登致歉声明,并在”快手”平台首页连续一周刊登致歉声明,向董赫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董赫男经济损失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为:董赫男是音乐作品《跟我出发》的曲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是中央电视台知名综艺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2004年由董卿首次演唱发表,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传唱度。

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平台上所提供的《无价之姐》30秒的音频,截至2020年9月29日,该30s音频已被72.5W人作为背景音乐拍摄短视频使用,所拍摄的短视频被广泛传播、分享,累计播放量近百亿次。该30秒音频为《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该部分与董赫男作品的副歌在音符旋律组成、乐包构成、和弦链接上基本一致,主观听觉感受也基本相同,已经与原告的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李宇春所在的经纪公司,被告方黄色石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一、董赫男提交的证据及起诉状,不能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二、根据文义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所述被侵害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应当是属于(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而董赫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跟我出发》是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的作品。三、即使将”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解释为侵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中的”发表(权)或者传播(权)”,董赫男主张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也超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部分侵权纠纷依然无管辖权。四、北京互联网法院应将本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宇春公司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跟我出发》是央视综艺栏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由主持人董卿演唱。发行时间是2004年10月10日,由董赫男谱曲。《无价之姐》是由李宇春作词,孙侨志作曲,李宇春演唱的歌曲,于2020年6月18日发行,是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还曾获得第二届腾讯音乐娱乐盛典年度十大金曲奖。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