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及两任董事长被批评 重大减值损失信披违规_【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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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电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通报批评彩虹显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决定》([2022]61号)。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采取措施向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陈忠国、李苗、龙涛发出警告函的决定》(陕证监发字[2021]37号)中发现的事实和相关公告,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600707.sh)在规范经营和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有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
于2020年6月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和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解除与彩虹集团(邵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基板玻璃生产线租赁协议。相关基板玻璃生产线属于市场淘汰生产线。协议解除后,无租金收入,且未来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减值迹象。2020年6月,公司获悉基板玻璃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重大资产减值损失,但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和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板玻璃生产线的资产减值准备为77 107.63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利润1188.17%。公告显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是相关基板玻璃生产线租赁合同终止,生产线闲置,且上述生产线已于2019年9月和2020年7月退出市场,10名董事,公司当时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成本价购买了彩虹光电人才公寓,并各自支付了80多万元的购房款,形成了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但是,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未及时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这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10.2.3条、第10.2.11条和第11.12.5条;根据警告函陈忠国,当时的公司董事长(任期2017年12月28日至2021 8月26日)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当时的总经理李苗(任期2017年12月28日至今)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具体负责人,当时的董事会秘书龙涛(2010年4月9日至2021 6月18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尽职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责。上述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中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16.3和16.4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则实施指引第2号——纪律措施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时任总经理李苗、时任董事会秘书龙涛(long Tao)进行通报批评;根据彩虹股份有限公司(rainbow Co.,Ltd.)的官方网站,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7月29日,1992年,于1996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707。总股本35.88亿股。咸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01%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7年12月28日至2021 8月26日,陈忠国担任彩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李淼自2017年12月28日起担任彩虹总经理,2021 8月26日起担任彩虹董事长。龙涛于2010年4月9日至2021 6月18日担任彩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中应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所有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事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的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中作出承诺:

(1)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本规则和交易所其他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督;(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履行的其他承诺作出

监事还应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因公司经营或财务产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

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罢免

董事应履行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原则上,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如因任何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仔细挑选受托人

(2)仔细阅读公司的业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媒体对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继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了解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3)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和社会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2)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3)组织和筹备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署;(4)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性负责,在重大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及时向本所报告和披露

(5)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核实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应交易所的询问

(6)组织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协助上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7)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定,应当提醒有关人员,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保存公司董事信息,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情况,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

(9)《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证监会、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披露间接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11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前条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适用第10.2.3条的规定,10.2.4或10.2.5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1)与同一关联方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法人或其他与该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控制,或相互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且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如果相关义务已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第10.2.5条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和披露:

(1)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巨额赔偿责任;(4)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依法决定解散或被主管部门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股东权益为负

(7)主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未能提取足够的坏账准备以实现相应的债权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或质押

(9)主营或全部业务停滞不前;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和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主管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和刑事处罚

(12)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如果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规定,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负责人违反本规则或向交易所作出承诺,本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向本所作出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3)公开承认其不适合担任董事,上市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上述处罚(2)和(3)可同时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本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3)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处罚(2)和(3)可同时执行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
[2022]61号
关于对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甲方:
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彩虹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707

陈忠国,时任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
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苗

龙涛,时任彩虹显示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𞓜 一、 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及相关主体𞓜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关于采取措施向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和陈忠国、李淼、龙涛发出警告函的决定》(陕政监措施字【2021】37号)(以下简称警告函)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履行规范经营和信息披露职责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
(一)责任认定
-本公司未及时披露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而关联交易没有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3条、第10.2.11条和第11.12.5条;根据警告信,负责人陈忠国,当时的公司董事长(任期2017年12月28日至2021 8月26日)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当时的总经理李苗(任期2017年12月28日至今)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具体负责人,当时的董事会秘书龙涛(2010年4月9日至2021 6月18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尽职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责。上述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声明和承诺中所作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回复

(2)纪律处分决定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16.3和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则实施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彩虹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时任总经理李淼、,当时的董事会秘书龙涛

交易所将向中国证监会通报上述纪律处分,并将其记录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公司应予以警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3日